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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带来的饮水有多难


     近日,很多关注慧聪水工业网的网友都会发现我们对黑龙江“穆棱河排污多年没人管”事件进行了转载报道。
相较于与多年前的“呀!水污染了。”现在大家面对水污染时间的态度“平和”了许多。这种“平和”的背后是什么?我们不禁要思考百姓饮水难,政府管理难,哪个更难?
     污染带来的饮水有多难
     水环境污染必然影响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直接饮用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的城乡居民饮水质量和卫生状况难以保障。根据调查,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不合格的约占25%,其中淮河、辽河、海河、黄河、西北诸河近一半水质不合格。华北平原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有35%不合格。2004年12月22日水利部长汪恕诚公布:我国70%以上河流湖泊遭受不同程度污染,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有机污染水、血吸虫等,造成
     农村3.6亿人饮水不安全。其中,1.9亿人饮水中有毒物质含量超标。
     另据有关报道显示:中国七大水系2009年I-III类水质断面比例为57.1%,比2008年升高2.1%,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污染仍然较严重;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流域检测出有机物污染较高。这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所长金银龙10日披露的数据。研究证实,有机物的污染与消化道肿瘤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水体生物性污染可引起多种介水传播性疾病。在中国上报法定传染病460.9万人中,有127.8万种是介水传播。
     1990年到2008年,中国化肥使用量一直在增长,长期不合理使用化肥加剧河水的富营养化,导致藻类大量繁殖,同时释放毒素,特别是微藻毒素。研究已证明,微藻毒素与原发性肝癌有一定关系,危害较大。此外,有些农药虽然毒性很低,但如果其性状稳定,长期接触同样可对人体造成危害,特别是它通过妇女怀孕、哺乳对下一代造成健康危害。
      随着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水污染也越来越严重。1990年到2008年,中国化肥使用量一直在增长,长期不合理使用化肥加剧河水的富营养化,导致藻类大量繁殖,同时释放毒素,特别是微藻毒素。研究已证明,微藻毒素与原发性肝癌有一定关系,危害较大。此外,有些农药虽然毒性很低,但如果其性状稳定,长期接触同样可对人体造成危害,特别是它通过妇女怀孕、哺乳对下一代造成健康危害。
     污染防治监控 政府干预很重要
     穆棱市涉污企业违规排放工业废水一事被网友及媒体曝光后,该市随即成立水体污染事件调查小组,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调查组证实,网友及媒体反映情况属实,的确有污染企业向穆棱河上游排放工业废水,导致河水水质遭到污染。穆棱市环保局承认监管不到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黑龙江省穆棱市环保局局长卞敬侠表示,事件曝光后,市政府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除永久封堵涉污企业亿阳热电公司、万事达塑编厂排污口外,还将对两家企业分别处以55万元和65万元罚款,并要求热电厂立即兴建两个新污泥沉降池、引流进污水处理厂及塑编厂停业整顿。同时,穆棱市政府还取缔了穆棱与鸡西交界处上游10公里范围内的3户采砂企业,确保河道内无采砂活动发生。
     卞敬侠表示,该市环保局目前正在抓紧对穆棱河水质的污染与防治进行规划,力争在明年动工进行治理。“我们现在流出的是四类水体,争取经过三年治理,达到三类水体的流出标准”。
     我国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工作自“十一五”以来每年都在有所提高,“十二五”规划中的一号文件更是被公认为最严格的水处理标准文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我国环境保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严峻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河流普遍受到污染,许多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剧,严重影响人民生活质量。目前,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居世界前列,主要涉及火电、钢铁、有色冶金、化工、焦炭等行业,而火电行业排放量居各行业之首。
     文件标准需要全民重视
     排污收费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促进污染防治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排污收费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促进企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控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提高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中国排污收费制度始于改革开放之初。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其他环境保护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的排污收费制度。1982年7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国发[82]21号),标志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正式建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根据《暂行办法》制定了当地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自此,排污收费制度遍实行,全国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征收排污费的法律、法规体系。
     2003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并于当年在全国实施。这是中国排污收费制度逐步完善的标志,是排污收费的政策体系、收费标准、使用、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和完善。随后,相应配套规章办法也及时出台,包括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31号令),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17号令),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3]38号)。同时建立了排污收费计算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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